首页 > 奖励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在环境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优秀人才,我会决定设立“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奖”。
第二条 本奖项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奖励的征集、评审和授奖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参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由会员单位推荐,从事五年以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者;
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学风,团结协作并遵守职业道德;
3.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新的技术创新成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者;
4. 在环保科技研发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者;
5. 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前沿取得重大创新者。
第三章 报送材料及要求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推荐名额为1--2人;学会各分支机构推荐名额为2人。
第五条 参评人必须填写报送以下材料(纸质与电子版各一份):
1. 参评人推荐表(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公章)
2. 代表性成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 主要科技创新成果目录;
②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③ 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及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④ 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⑤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组织与评审
第六条 成立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公室对参评人(按参评条件)进行资格审定。
(二)组成五人(其中要有三名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者进行评审,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三)奖励名额控制在5名以内。获奖人名单在省环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公室对获奖人员进行复审后,呈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对获奖人员,本会授予“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并将获奖者资料录入学会专家人才库。
第九条 对于剽窃、侵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第七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