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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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在环境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优秀人才我会决定设立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条  每年组织评选次。奖励的征集、评审和授奖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参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由会员单位推荐,从事五年以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者

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学风,团结协作并遵守职业道德

3.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新的技术创新成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者

4. 在环保科技研发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5.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前沿取得重大创新者

第三章  报送材料及要求

  各会员单位推荐名额为1--2人;学会各分支机构推荐名额2人。

第五条  参评人必须填写报送以下材料纸质与电子版各一份)

1. 参评人推荐表(加盖参评所在单位公章)

2. 代表性成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 主要科技创新成果目录;

②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及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④ 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⑤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组织与评审

第六条  成立河北省学学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

(一)由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办公室对参评人(按参评条件)进行资格审定。

(二)组成五人(其中要有三名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者进行评审,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三)奖励名额控制在5名以内获奖名单环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公示期满后,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办公室对获奖人员进行复审后呈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对获奖人员,本会授予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技创新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并将获奖者资料录入学会专家人才库。

第九条  对于剽窃、侵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第七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