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Hebei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HSES
第二条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省环境科技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经省民政厅依法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创新型河北的总目标,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团结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业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等学会工作,认真完成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市和扩权县环境科学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省环境科学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地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邮政编码:05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环境科技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科普宣传;
(三)组织进行技术培训;
(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推广;
(六)开展专业学术研究;
(七)编辑出版学术期刊、技术书籍和科普资料等;
(八)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开展评选、表彰、奖励、举荐人才等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转移职能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人士。
3、在环境保护领域和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单位会员
1、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2、各社区市和扩权县环境学会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会员部统一编发会员证号,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会员部统一编发会员证号,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绝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原则:个人理事应是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专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或领导干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于本会实际工作;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理事候选人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临时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请对环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部门领导为本会名誉会长,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年9月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