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科技评价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科技评价的雏形为与科技相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价,随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等国也陆续开展科技评价工作。
美国
美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有完善的立法保障,国会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活动,其中要求所有联邦机构的科技活动使用绩效评估技术并向公众通报评价结果。针对不同研究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范围、评估流程和评估专家等。
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为例,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其科技成果评估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考虑:研究水平,主要考察研究者研究方法的好坏;项目在科研上的贡献,主要考察是否可能产生新的发现或发明,或对该领域的科研产生重大影响;实用性,主要考察是否有助于实现某一具体目标,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有助于技术进步;对科学基础设施的贡献,主要考察科研效益、对教育和人才的贡献等。
美国一些政府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采取“技术成熟度概念”,细分为九级,所属级别越高说明该技术越成熟,则发展成为成熟产品的可能性越大。
法国
法国的科技评价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国第一部科技法《科技方针与规划法》被视为公共研究机构的根本大法;《科技规划与指导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其中明确规定评估人员必须对其所作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中规定所有公共研究机构应与政府签订涉及整个研究活动的多年期合同,该合同确定研究机构的目标和双方相互的承诺,相应的其实施活动接受政府评估。法国的科技评估活动呈现市场化特征,例如应用型技术成果一般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市场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日本
日本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科技评估法律法规: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7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研究评价体制的建设。以日本学术振兴机构JST为例,其对基础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是通过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估来实现的,由JST支持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对评估进行补充,并向公众介绍研究成果。评估小组按照这几个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估:是否在国际上建立新的研究领域;是否有其他研究机构资助该领域的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是否完善;该项目是否创造了价值或取得了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该项目是否对日本的研究潜力有提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