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的精神,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会决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是学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会为河北省“首批一流学会”和“AAAAA级社会组织”。汇聚了一批学术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层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健全了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机制。现面向全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相关要求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市有关部门环境科学技术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自主资金开发的有关环境科学成果;申请国家有关方面资助的项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等需要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等。
科技项目成果需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技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二、评价程序
三、评价报告的运用
四、其他事项
五、联系方式
附件: